组织机构
教代会代表权力和义务
教代会代表权力和义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对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大会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
(3)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议或批评;
(4)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参与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与督促;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控告的权利。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及时将教代会情况通报教职工,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密切联系群众,收集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党政做好教职工工作;
(4)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在推进学校改革、促进学校发展、维护学校安定稳定、建设和谐校园中起表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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