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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代会民主评议监督领导干部的实施细则

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5日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教代会民主评议监督领导干部的实施细则

 

各党支部、各处室: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落实教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完善民主监督机制,促进领导班子建设,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重要意义

    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监督学校中层以上干部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教职工代表依法享有的一项政治权利。正确行使这一权利,对促进干部队伍的勤政廉政建设,增强干部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密切干群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政策依据:

    根据新《工会法》和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及《福建省教育系统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闽委教综[1998]005号文件精神为依据。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㈠ 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

    ㈡ 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原则;

    ㈢ 集中解决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的原则;

    ㈣既保障评议人员的民主权利,又保护被评议人员的正当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领导:

    教代会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设立教代会民主评议小组,该小组由教职工代表组成,一般设3人,组长由工会委员负责人担任。

    民主评议小组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并向教代会负责。同时根据评议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负责制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实施细则》,经学校党总支审定,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后,由民主评议小组负责实施。

第五条     评议对象:

学校在职的校级干部和中层正干部。任职不足6个月者不参加评议。中层及以上干部的评议工作,原则上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进行评议。

 第六条  评议内容、程序:

     ㈠以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在突出工作实绩的同时,对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评议。

    评议前,民主评议小组负责组织教职工代表和被评议干部学习有关政策文件,教育教职工代表以主人翁态度参加评议,被评议干部要正确对待群众意见。

  ㈢被评议的校、处两级领导干部必须结合本职工作和任期目标,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书面述职报告,

 

1、是否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有坚定正确的理想和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在培训中心贯彻落实。

    2、是否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有较丰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以及岗位职责所要求的管理知识和业务能力。

    3、是否依靠党组织和广大教职工办好学校,善于走群众路线,善于同领导班子成员合作共事,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正确行使权力,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4、是否勤奋敬业,勇于奉献,艰苦奋斗,开拓进取,改革创新,扎实工作,成绩突出。

    5、是否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重视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培训中心的精神文明建设。

    6、是否做到廉洁自律,拒腐防变,使本部门工作作风有明显进步。

    第七条  评议:

      评议前,民主评议小组负责组织教职工代表和被评议干部学习有关政策文件,教育教职工代表以主人翁态度参加评议,被评议干部要正确对待群众意见。

  被评议的校、处两级领导干部必须结合本职工作和任期目标,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书面述职报告,内容有以下几点:

1、    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学习情况;

2、    负责和分管工作取得的实绩情况及效果;

3、    党风廉政建设及廉洁自律情况;

4、    民主作风,团结协作及协调部门之间工作情况;

5、    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情况;

6、    改进工作的打算。

测评表的制作,对被评议的中层干部按教学培训片、行政多经片、机关管理片分类,并以姓氏笔画排序。

㈢、评议人员应独立负责地填写测评表,不能缺项、漏项,不得对所有被考核人员打同样的分值,否则不予统计。

㈣、为了防止打极端分,在同一份测评表中,对被考核人员打全部满分或者全部最差分,超过被考核人员二分之一时,视为无效表。

㈤、测评人员填写测评表,必须按照要求当场交卷。

㈥、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分别对测评表和评议意见进行整理汇总,汇总时采取除去二个最高分,除去二个最低分,然后取平均数。

    第八条  评议纪律:

    1、参加评议的教代会代表和中层以上干部,必须遵守评议纪律,不得借评议之机,对被评议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和栽赃陷害。

    2、被评议干部有对事实进行说明和解释的权利,但不得对参加评议的教代会代表和中层以上干部,进行打击报复。

    3、在教代会评议干部期间,参加评议人员或被评议的领导干部,不得进行非组织活动,故意制造不团结、不安定的局面。

    4、参加评议人员要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使评议干部的结果符合实际。

5、被评议人员,要正确对待评议人员意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从主观上检查自己的不足。

对违反上述评议纪律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结果处理

1、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委员会根据评议结果,对被评议人提出奖惩建议应提交教代会主席团讨论通过。

2、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的结果和教代会主席团通过的奖惩建议材料一式三份;一份留工会备查,一份报上级工会,一份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作为考核、使用和奖惩干部的依据之一。并将评议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进行报告。

3、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委员会,将汇总的评议意见报培训中心(学院)党委。评议意见如何与评议人见面,由培训中心(学院)党委确定。

第十条  奖励惩罚:

    1、对被评议干部的奖励与惩罚,根据评议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研究决定。

    2、对位次居前10%的中层干部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对连续二年位次居前10%的中层干部,提出给予嘉奖的建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对位次居倒数5%的中层领导干部,根据省公司有关局文件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4、基本称职、不称职或者位次居倒数5%的中层干部,不得评比各类先进。

    第十一条  评议时间:

教代会每年对校、处两级干部进行一次评议,一般在每年的暑期进行,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推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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