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总工会文件 宁工〔2016〕19号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5日 点击数:

宁德市总工会关于开展第六期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意见

各县(市、区)总工会:

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的部署要求,我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深入持久健康开展,更好地组织广大职工参与活动根据宁德市政府宁政文〔2010〕405号文件精神以及《宁德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试行办法》要求,经研究决定2016年继续在全市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全市第六期活动以机关类(含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下同)参加人数为工作目标。具体要求:保基数稳增长,全市机关类职工参加人数保持上期12万人的基数,在确保不符合条件对象不进入活动的基础上,力争在参加单位数量和参加人数上有所增长。各县(市、区)具体指导任务,参照附件3要求;非公类参加人数不列入考核,但鼓励规模大、运营稳定,工会机构健全的企业参加到活动中来。不提倡工会会员少于25人或未成立工会组织的非公小微企业参加活动。

二、时间要求

第六期活动的组织发动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宣传组织阶段(文件发布之日起—3月31日);第二阶段:申报缴费阶段(文件发布之日起—4月30日)。互助金缴交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如需延长另行通知。

三、有关项目的调整

    ()增加省总工会“大病补助”项目。根据《福建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完善职工医疗互助“大病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闽工办〔2016〕18号),进一步有效减轻大病职工医疗费负担,第六期增加省总工会“大病补助”项目,具体方案见附件。

)修改大病追加补助方案。在一个互助期内,一次住院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基本补助(含住院津贴)、省总工会“大病补助等报销费用后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总额,再按三个等级追加补助:

一次住院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总额(以下称自负总额)达到2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追加补助0.2万元;3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追加自负总额的20%补助;5万元以上追加自负总额的30%补助。

)提高帮扶慰问标准。互助期内未进入医疗互助补助死亡的,一次性给付慰问金2000元;对互助期内进入医疗互助补助不足2000元死亡的,补足到2000元。互助期发生工伤的,医疗费用按原渠道报销,本互助只支付慰问金: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1~4级伤残者,一次性给付慰问金2000元;5~6级伤残者,一次性给付慰问金1500元;7~10级伤残者,一次性给付慰问金1000元。

在一个互助期内,职工工伤一次或累计给付慰问金达到2000元时,本期慰问金责任终止。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工会要把活动作为工会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全会集中抓的工作格局。要加强领导,举全会之力、协调力量,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攻坚克难,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每一阶段的工作任务。

  )强化管理1、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通过强化管理来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以良好的管理和服务赢得基层工会和职工群众的信任和支持。要坚持以职工为本,从实际出发,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妥善处理管理服务中的矛盾和问题,把活动办成党政满意、职工受益、社会赞誉的惠民工程,打造成服务社会、服务职工的工会品牌。2、互助金纳入专项资金管理,严格规定发放程序,一律打卡发放,不得发放现金。

(三)搞好培训各级工会干部要加强自身学习,把活动的各项政策、规定、操作流程等重点内容学通弄懂。同时,加强所属基层工会干部的培训,将基层工会做为活动健康持续开展的有力抓手,及时宣传活动的政策规定、申请流程、补助材料等,提高基层工会对活动的认识度、认可度,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切实为广大职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四)严格把关。 防止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进入互助活动和申领补助是确保互助活动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各级工会和中心要加强对参加对象的身份审核,坚决杜绝非职工身份和非在岗职工及超龄人员参加互助活动。以下人员不予参加:1、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期少于一年,并不能提供最近3个月以上工资在册名单者;2、非独立成立工会组织的村、居(社区)委会工作人员和各类农业合作社(联合体)社员(会员);3、非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者;4、已办理退休或机关事业单位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5周岁,各类企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者;5、退休返聘人员;6、单位参与率低于要求标准的。

各单位要将本单位参加活动的职工名单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活动;同时,提高职工参与活动的知晓率,确保参与活动职工因病住院产生的互助金补助不遗漏、受理期限不错过。

(五)建立延期办理申报制。参加活动的职工住院因工伤认定和商业保险等原因不能在互助期限内办理补助的,经职工本人向所在地职工帮扶中心提出延期办理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受理单位登记并向市中心报备后可予延期办理,未履行程序的一律不予受理。延期最长期限为活动期到期日的6个月内(2017年10月14日前)。

(六)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在县级以上“先进职工之家”、“模范职工之家”、“和谐企业”的推荐评选命名、复查和“五一劳动奖状”的评选中,对未开展职工医疗互助的机关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与困难职工救助帮扶和综治考评中的工会评分项目挂钩,对未参与互助活动的单位,将不予安排“医疗救助”帮扶;未完成基数指标的县级工会,其综治考评中的工会项目按完成比例给予扣分。

(七)强化问题追责机制。县(市、区)工会是组织和实施活动的责任主体,对当地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组织实施、参加对象复核把关、补助金发放审核负总责,主持日常工作的主席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对因参加对象资格失察、准入把关不严、补助金发放审核疏漏等失误,出现参加活动对象身份造假、挂靠“搭车”等欺诈行为,使非本单位在职在岗职工、非职工身份人员等上述6种对象进入活动,冒领和骗取互助补助金等违法行为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1、全市通报批评;2、由所在县(市、区)总工会负责全额追回所发补助金,不能追回的由所在地工会承担;3、取消所在单位当年困难职工“医疗救助”和工会及工会主席评先评优资格;4、责成当事人如数退回领取的补助金;5、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八)抓好组织落实。各级工会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或所在单位领导汇报活动的工作与成效,积极争取党政对活动的支持。各县(市、区)总工会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基层工会也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认真抓好组织落实。非公企业参加人数虽未列入考核目标,各地也要广泛组织动员符合条件的职工参与活动,做到应参尽参。

(九)实行风险共担。根据《宁德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试行办法》(宁工〔2014〕51号)文件精神,风险保障金由市、县两级工会共同承担。本期各县(市、区)总工会出资额为:市本级30万元;福安、蕉城各15万元;古田、福鼎各10万元,其中福鼎本年免交;霞浦、周宁、屏南、柘荣、寿宁各6万元。风险保障金应在当期当年的6月底前交市中心。

互助金出现亏空时,可从保障金中支付。如保障金不足支付亏空时,各地亏空额先从保障金中按比例抵扣后,不足部分由所亏空的县(市、区)承担。

(十)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电视、简报、微信公众号、宣传栏、网站、宣传张贴材料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目的、意义、互助活动的内容和先进经验、活动成效。通过宣传,扩大社会各界、广大职工对互助活动的认知度、认同度、支持度、参与度,为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推进互助活动纵深发展。

以上意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宁德市(第六期)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2.《宁德市(第六期)非公企业职工(含农民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3. 宁德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第六期计划数(只印发各县级总工会)

宁德市总工会

2016年3月23日

 

 

 

 

 

 

 

附件1

 

宁德市第六期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

企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根据《宁德市总工会关于开展第六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互助活动参加对象和活动周期

第一条  凡宁德市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的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在岗职工和聘用职工(合同期在一年以上),均由单位统一组织以团体会员身份参加宁德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活动”)。活动遵循“大数”原则,单位在职职工参与面应不低于95%。

上述机关企事业单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在编人员,参加非公企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以下人员不予参加本互助活动:已办理退休或机关、事业单位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5周岁,企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及退休返聘职工、非本单位在岗在职职工、非独立成立工会组织的村、居(社区)委会工作人员。

第二条  本互助活动周期为一年,从2016年415日零时起至2017年41424时止。在本活动周期内参加活动的职工退休、调动等,继续履行活动规定的义务,享有活动规定的权利,至本期活动结束为止。

    二、互助活动机构

第三条  市、县(市、区)总工会帮扶中心负责承办活动的具体事务。

三、互助活动手续

第四条  单位组织职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时,必须向所在地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宁德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团体报名申请表(http://www.ndgh.cn/,宁德市总工会网站下载)及参加活动的职工花名册一式二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工会主席签名。

2、用电脑U盘拷贝团体申请表,市直报送宁德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帮扶中心,下同),县(市、区)单位报送当地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3、新参加活动的提供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企业工商登记复印件(盖章);

4、提供2016年1-3月份职工在职在岗工资花名册。

四、互助金缴纳标准和筹措

第五条  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在一个医疗互助活动周期内每人缴纳互助金100元,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筹集:职工个人缴纳、单位留成的工会经费中替职工缴纳或补助、其他方式。

由用人单位从留成的工会经费中替职工缴费或补助的,以“福建省职工医疗互助筹资收款凭据”作为报账凭据。

第六条  互助金每人一份,每期缴费一次,由各参加单位工会在办理职工参加活动时一次性收取。互助金向帮扶中心缴纳后不办理退款,期满不返还。期限满后继续参加的,必须在期满日的30天内缴费,逾期不再办理。

第七条  各参与单位收取的互助金,必须在收齐后的当日,直接汇入所在地工会帮扶中心帐户。

第八条  互助金实行全市统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宁德市职工医疗互助专项审计检查和职工监督。

活动的工作经费及人员工资分别由所在市、县(市、区)总工会负责筹措,不占用互助金。

五、医疗互助金补助标准及申请手续

第九条  补助标准由基本补助、住院津贴、省总工会“大病补助”和大病追加补助四部分组成。  

(一)基本补助标准  参加宁德市基本医保的在职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含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经过医疗保障制度及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保目录内的个人自付费用(剔除各次住院的医保起付线),按50%给予补助。

(二)住院津贴  每人每天住院补助30元,一个互助期内最高累计补助天数为20天,最高补助金额为600元。

(三)省总工会“大病补助”

  1、已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职工出院发票时间为准)住院,医保目录内的累计个人自付费用,扣除参加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普通病补助”后,净自付仍然达到5000元(含5000元)以上,给予职工“大病补助”。

 2、直接补助标准设八个档,具体规定如下:职工净自付在5000元-1万元(含1万元)的,给予1000元定额补助;1-2万元(含2万元)的,给予3000元定额补助;2-3万元(含3万元)的,给予5000元定额补助;3-4万元(含4万元)的,给予8000元定额补助;4-5万元(含5万元)的,给予12000元定额补助;5-8万元(含8万元)的,给予2万元定额补助;8-10万元(含10万元)的,给予3万元定额补助;1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定额补助。

(四)大病追加补助 在一个互助期内,一次住院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基本补助(含住院津贴)、省总“大病补助”等报销费用后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总额,再按三个等级追加补助:

一次住院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总额(以下称自负总额)达到2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追加补助0.2万元;3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追加自负总额的20%补助;5万元以上追加自负总额的30%补助。

上述自负总额需扣减应使用国产医疗器具而使用进口器具的溢价部分费用;出院带药超出规定数量和非医保目录内的药品不列“大病追加补助”范围。

第十条  一个互助期内补助金累计最高限额为8万元(包括基本补助、住院津贴、省总“大病补助”、大病追加补助)。

第十一条 职工在互助期满时若该次治疗还未结束(即医院还未结算医疗费用),则在治疗结束时医院结算医疗费用后,帮扶中心按互助期内该次治疗期间的天数占治疗期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第九条规定给付相应的补充医疗互助金。职工若在互助期满时该次治疗尚未结束,但互助期满30天内继续办理参加互助活动的,则分别按各自的互助期计付医疗互助金,但住院津贴封顶为600元。

第十二条  因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凭医保住院结算

单和统筹地医保经办证明,到所在帮扶中心按规定申请补助。违反规定或没有办理转院手续的医疗费不予补助。

第十三条  一个互助期内,当补助金额累加达到最高给付限额时,互助期责任终止。

第十四条  补助金申请时限。 活动补助截止时间为2017年614日。但因工伤认定和商业保险等原因不能在该截止期限内办理补助的,受助人应向所在地帮扶中心提出延期办理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受理单位登记并向市中心报备后可予延期办理,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予受理。延期最长期限为活动期到期日的6个月内(2017年10月14日前)。

第十五条  建立帮扶慰问制度。互助期内未进入医疗互助补助死亡的,一次性给付慰问金2000元;对互助期内进入医疗互助补助不足2000元死亡的,补足到2000元。互助期发生工伤的,医疗费用按原渠道报销,本互助只支付慰问金: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1~4级伤残者,一次性给付慰问金2000元;5~6级伤残者,一次性给付慰问金1500元;7~10级伤残者,一次性给付慰问金1000元。

在一个互助期内,职工工伤一次或累计给付慰问金达到2000元时,本期慰问金责任终止。

第十六条  办理补助申请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宁德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审批表》一式壹份,并加盖单位及工会印章,工会主席签字。

2、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医保结算单、疾病证明书、住院医疗费用电脑总清单、出院小结等各一份,以上凭据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凭医保中心或单位工会加盖公章后的复印件;进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的还要提供商业保险理赔单及理赔明细表,不属“除外情况”的外伤住院要提供外伤经过证明。

3、申请补助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他人代办,须带代办人身份证。

4、申请补助人的开户行、户名、帐号,手机号码。

中心在接到补助报告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终结。

六、除外情况

第十七条  以下情形不承担互助金补助:

1、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个人自费医疗费用;

2、工伤、职业病、生育、交通事故等医疗费用;

3、打架斗殴、吸毒、违法犯罪、自杀、酗酒等医疗费用;

4、在定点医院挂床,但实际未住院者;

5、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

第十八条  工伤、交通事故统一根据医保报销界定,医保可以报销,医疗互助也给予补助。产后并发症可列入补助范围。

第十九条  如有第十六条第五款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职工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保险,只能享受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保险)的补助标准。

七、其 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第六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从活动启动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宁德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

 

 

 

 

 

 

 

 

 

 

 

 

 

 

 

 

 

 

 

附件2

宁德市第六期非公企业职

(含农民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根据《宁德市总工会关于开展第六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意见》精神,结合非公企业职工队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互助活动参加对象和活动周期

第一条  凡在宁德市行政区域内除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外,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职在岗职工(含农民工,以下简称为职工),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以内,按规定交纳互助金的,均由单位统一组织以团体会员身份参加本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为“活动”)。活动遵循“大数”原则,单位职工50人及以上的参与率要达到90%以上,50人以下的参与率要达到95%以上,不提倡工会会员在25人以下的小微企业参加活动。

严禁非职工身份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非本企业在职在岗职工和超龄、返聘人员等以下6类对象不得参加本互助活动:1、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期少于一年,并不能提供最近3个月以上工资在册名单者;2、非独立成立工会组织的村、居(社区)委会工作人员和各类农业合作社(联合体)社员(会员);3、非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者;4、各类企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者;5、退休返聘人员;6、单位参与率低于要求标准的。

第二条  本互助活动周期为一年,从2016年4月15日零时起至2017年4月14日24时止。在一个活动周期内参加活动的职工退休、调动等,继续履行活动规定的义务,享有活动规定的权利,至本期活动结束为止。

    二、互助活动机构

第三条  市、县(市、区)总工会职工帮扶中心负责承办活动的具体事务。

三、互助活动手续

第四条  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时,必须向所在地帮扶中心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宁德市非公企业职工(农民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在http://www.ndgh.cn/宁德市总工会网站下载)及参加活动的职工花名册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工会主席签字;

2、用电脑U盘拷贝申请表,市直属企业工会报送宁德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县(市、区)企业报送当地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3、企业工商登记或企业工会法人资格证复印件一份;

4、提供有效期在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清单证明和2016年1-3月份职工工资花名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四、互助金缴纳标准和筹措

第五条  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在一个医疗互助活动周期内每人缴纳互助金48元,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筹集: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留成的工会经费中替职工缴纳或补助、其他方式。

由用人企业从留成的工会经费中替职工缴费或补助的,以“福建省职工医疗互助筹资收款凭据”作为报账凭据。

互助金由用人企业全额为职工缴纳的,如出现参加活动的职工在缴费后30天内离开用人单位,该职工又未发生费用的,允许用人单位以新招聘职工一对一替补。

第六条  互助金每人一份,每期缴费一次,由各参加企业工会在接受职工参加活动时一次性收取。互助金向帮扶中心缴纳后不办理退款,期满不返还。期限满后继续参加的,必须在期满日的30天内缴费,逾期不再办理。

第七条  各参与企业代办员收取的互助金,必须在收齐后的当日,直接汇入所在地帮扶中心帐户。

第八条  互助金实行全市统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宁德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专项审计检查和职工监督。

活动的工作经费及人员工资分别由所在市、县(市、区)总工会负责筹措,不占用互助金。

五、医疗互助金补助标准及申请手续

第九条  补助标准由基本补助、住院津贴、省总工会“大病补助”、大病追加补助四部分组成。

(一)基本补助标准  1、参加宁德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含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经过医疗保障制度及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保目录内的个人自付费用(剔除各次住院的医保起付线),按50%给予补助。

一个互助期内补助金累计最高限额为5万元(包括基本补助、住院津贴、省总工会“大病补助”、大病追加补助,下同)。

2、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含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经过医疗保障制度及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保目录内的个人自付费用(剔除各次住院的医保起付线),按50%给予补助。

一个互助期内补助金累计最高限额为3万元。

3、未参加各类医疗保险的职工,应按基本医疗保险指定的医院住院。住院发生的费用按13%给予补助。计算大病追加补助时,自负总额应扣减住院费用总额32%的基数。

一个互助期内补助金累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

(二)住院津贴  每人每天住院补助30元,一个互助期内最高累计补助天数为20天,最高补助金额为600元。

(三)省总工会“大病补助”  

1、已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职工出院发票时间为准)住院,医保目录内的累计个人自付费用,扣除参加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普通病补助”后,净自付仍然达到5000元(含5000元)以上,给予职工“大病补助”。

2、直接补助标准设八个档,具体规定如下:职工净自付在5000元-1万元(含1万元)的,给予1000元定额补助;1-2万元(含2万元)的,给予3000元定额补助;2-3万元(含3万元)的,给予5000元定额补助;3-4万元(含4万元)的,给予8000元定额补助;4-5万元(含5万元)的,给予12000元定额补助;5-8万元(含8万元)的,给予2万元定额补助;8-10万元(含10万元)的,给予3万元定额补助;1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定额补助。

3、农民工补助根据《福建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闽工〔2015〕112号)精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享受前款规定的补助的基础上,每个档级补助标准再上浮30%,经费由省总工会解决,身份由各经办机构确认。

(四)大病追加补助 在一个互助期内,一次住院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基本补助(含住院津贴)、省总“大病补助”等报销费用后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总额,再按三个等级追加补助:

一次住院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总额(以下称自负总额)达到2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追加补助0.2万元;3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追加自负总额的20%补助;5万元以上追加自负总额的30%补助。

上述自负总额需扣减应使用国产医疗器具而使用进口器具的溢价部分费用;出院带药超出规定数量和非医保目录内的药品不列“大病追加补助”范围。

第十条  职工在互助期满时若该次治疗还未结束(即医院还未结算医疗费用),则在治疗结束时医院结算医疗费用后,帮扶中心按互助期内该次治疗期间的天数占治疗期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第九条规定给付相应的补充医疗互助金。职工若在互助期满时该次治疗尚未结束,但在互助期满30天内继续办理参加互助活动手续的,则分别按各自的互助期计付医疗互助金,但住院津贴封顶为600元。

第十一条  职工因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凭医保住院结算单和统筹地医保经办证明,到所在单位按规定申请补助。违反规定或没有办理转院手续的医疗费不予补助。 

第十二条  一个互助期内,当补助金额累计达到最高给付限额时,本期互助责任终止。

第十三条  补助金申领时限。活动补助受理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14日。但因工伤认定和商业保险等原因不能在该截止期限内办理补助的,受助人应向所在地帮扶中心提出延期办理申请,并提交相交资料,经受理单位登记并向市中心报备后可予延期办理,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予受理。延期最长期限为活动期到期日的6个月内(2017年10月14日前)。

第十四条  建立帮扶慰问制度。互助期内未进入医疗互助补助死亡的,一次性给付慰问金2000元;对互助期内进入医疗互助补助不足2000元死亡的,补足到2000元。

互助期发生工伤的,医疗费用按原渠道报销,本互助只支付慰问金: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1~4级伤残者,一次性给付慰问金2000元;5~6级伤残者,一次性给付慰问金1500元;7~10级伤残者,一次性给付慰问金1000元。

在一个互助期内,职工工伤一次或累计给付慰问金达到2000元时,本期慰问金责任终止。

第十五条  办理补助申请手续,应提供以下资料:

1、《宁德市非公企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审批表》一式壹份。

2、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应提供: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医保结算单、疾病证明书、住院费用电脑总清单、出院小结等各一份,以上凭据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凭医保中心加盖公章后的复印件;进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的还要提供商业保险理赔单及理赔明细表、不属“除外情况”的外伤住院要提供外伤经过证明。已参加“新农合”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职工应提供: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疾病证明书、住院费用电脑总清单及报销结算的凭证、出院小结等各一份,以上凭据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凭医保中心加盖公章后的复印件;新农合”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偿表(加盖印章);不属“除外责任”的外伤住院要提供外伤经过证明。没有参加任何保险的职工应提供:住院医疗费用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费用电脑总清单及报销结算的凭证、出院小结,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用人开具单位本人确实没有参加新农合保险或城镇居民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证明,不属“除外情况”的外伤住院要提供外伤经过证明、外地住院的需提供身份确定证明,市外转院须当地医院提供转院证明。

3、申请补助人身份证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他人代办,须带代办人身份证。

4、申请补助人的开户行、户名、帐号,手机号码。

中心在接到补助报告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终结。

六、除外情况

第十六条  以下情形不承担互助金补助:

1、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个人自费医疗费用;

2、工伤、职业病、生育、交通事故等医疗费用;

3、打架斗殴、吸毒、违法犯罪、自杀、酗酒等医疗费用;

4、在定点医院挂床,但实际未住院者;

5、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

第十七条  工伤、交通事故统一根据医保报销界定,医保可以报销,医疗互助也给予补助。产后并发症可列入补助范围。

第十八条  如有第十六条第五款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职工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保险,只能享受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保险)的补助标准。

七、其 它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第六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从活动启动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宁德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

 

 

 

 

 

 

 

                                                           

抄送:市直属机关、事业、企业工会,东侨工业集中区工会联合会                                                            

宁德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6年 3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