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教代会四项职权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8日 点击数:

落实教代会四项职权

其一,做好动员和组织工作,保证教代会审议建议权的落实。建议权的落实,应体现在每次教代会,校长都要向大会工作报告,提请大会审议,并将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校务公开工作、教育教学和管理以及其他有关学校重大改革方案或措施等重大问题提交代表讨论,听取代表意见和建议。会后再根据代表讨论建议的意见再次修定,然后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审议建议权充分体现了学校行政决策与民主管理的相互结合、集中与民主统一的基本特点,有效地实现了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其二,尊重民主决策权力,保证教代会审议通过权的落实。审议通过权是教代会四项职权中最重要的一项职权,它是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教职工民主管理的一种基本权力,教代会通不过的,不能颁布实行。省人大常委会闽常(200020号文《福建省保障企业职工民主参与权利规定》第九条规定“制度涉及职工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必须征求同级工会意见”;第十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取职工代表意见,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必须与工会协商的事项,有关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否则作出的决定无效”。省政府闽政办(2002162号文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中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等等,这些规定,明确指出,教职工聘用合同、奖励性绩效工资和校内收入分配实施方案、奖惩办法、福利待遇、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等,必须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票决),否则学校就不能实行。实际上,教代会行使通过权,并不是对行政领导决策权的剥夺,而是一种补充,使领导决策更具有民主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其三,重视民主管理的权威性,保证教代会审议决定权的落实。特别是关系到教职工生活福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的实施方案、办法等,必须通过教代会作出审议决定(票决),这样不仅调节了学校内部矛盾,保护和激发了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而且更有利于学校顺应民意,畅通贯彻实施渠道。

其四,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保证教代会评议监督权的落实。民主评议干部是教代会制度化、规范化的一项重要任务,民评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工作细而严肃的工作,工会必须主动去争取党委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统一思想,严格程序,注重实效,做到民评工作有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