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进一步保障工会工作的物质基础。各级政府、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应依据《工会法》,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支持工会进一步发展劳动福利事业,工会的文化宫、职工校、疗休养院、帮扶中心等事业单位,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工会所属的职工文体、教育等场所和设施,不得随意拆迁、兼并、拍卖。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确需占用职工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应按照《工会法》等有关规定征得省以上总工会同意,并确保迁建所需土地和资金补偿。各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要依法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各级政府对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单列预算和统一划拨。
3.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工会工作社会氛围。各级领导要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理论,掌握新时期党的工运方针政策,熟悉工会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指导工会工作的水平。各级党校要把党的工运理论、方针政策、劳动法律和工会基本知识作为领导干部培训的课程。社会科学研究部门要加强对新时期工运理论与政策的研究。党委宣传部门和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宣传力度,不断扩大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社会影响,形成有利于发挥工会作用的社会舆论氛围,推动工会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中作出更大贡献。
中共福建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