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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对工会工作领导

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8日 浏览次数: 【字体:
加强工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要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好配强工会领导班子。各市、县(区)总工会主席一般应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兼任;同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常委会要有总工会负责同志参加。设在地方总工会的由多个行业组成的产业工会的主席(主任)可享受同级地方总工会副职待遇。在工会换届和调整工会领导班子时,党委组织部门应当认真执行上级工会协管的有关规定,做到事先与上级工会沟通协调、共同考察,再作出相应决定。各级党委要把工会干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通过党校培训、挂职锻炼、内外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强工会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和交流,为工会干部成长创造良好条件。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要支持工会参照社会工作者管理模式在全社会公开招聘职业工会工作者,建立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逐步完善职业工会工作者培养、考核、使用、激励机制,推动建立具有鲜明特点的工会干部管理体制。

2.进一步保障工会工作的物质基础。各级政府、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应依据《工会法》,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支持工会进一步发展劳动福利事业,工会的文化宫、职工校、疗休养院、帮扶中心等事业单位,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工会所属的职工文体、教育等场所和设施,不得随意拆迁、兼并、拍卖。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确需占用职工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应按照《工会法》等有关规定征得省以上总工会同意,并确保迁建所需土地和资金补偿。各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要依法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各级政府对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单列预算和统一划拨。

3.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工会工作社会氛围。各级领导要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理论,掌握新时期党的工运方针政策,熟悉工会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指导工会工作的水平。各级党校要把党的工运理论、方针政策、劳动法律和工会基本知识作为领导干部培训的课程。社会科学研究部门要加强对新时期工运理论与政策的研究。党委宣传部门和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宣传力度,不断扩大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社会影响,形成有利于发挥工会作用的社会舆论氛围,推动工会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中作出更大贡献。

 

中共福建省委

20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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